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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0余人次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入轨道交通受到行政处罚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2:31:37 阅读: 来源:消毒机厂家

上海:2000余人次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入轨道交通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市政府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上海市公安局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市警方落实这一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为主题的宣传工作情况。据介绍,该市警方对全市社区班车、超市班车和校车等开展了一次全面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治安部门已完成了对全市社区班车、校车以及商场超市班车的排查摸底,对车辆运营属性、行驶路线等基本状况进行了登记入册,对车厢内安全锤、灭火器材以及逃生阀门等安全应急设备的配置情况也进行了普查。

警方称,他们对营运车辆的安全设施,即:安全锤、灭火器等器材进行逐车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各公交企业营运车辆上的安全设施,尤其是安全锤的遗失现象较为普遍。大众西南公交公司在检查中共发现缺失75把安全锤,机务部门立即做了补缺置换,并组织了车队司售人员开展了题为 防营运车辆突发性火灾事故处置 的演练,强化了安全锤、三路开关、灭火器等硬件设备的正确使用。此外,检查中还对营运车辆的电器、车身、机械三部分的技术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

同时,他们在全市范围开展了广泛宣传。设计制作了以《公共安全你我有责》为主题的动画宣传片和中、英文版的《通告》宣传海报,分别在全市社区、超市、中小学校、民办高校、班车上下客站点及移动电视《防范伴你行》栏目中进行广泛张贴和滚动播放。截止目前,共印制、张贴、发放各类主题宣传资料100余万份,有效覆盖到本市商场超市、学校以及社区班车的各主要站点,并积极组织开展了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通告》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全体巡逻民警、执勤保安也对乘客携带的可疑物品加大开包检查力度,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轨道交通车站都明确了专职保安队员负责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抽查的职责,并在线路换乘必经通道、建材装潢市场附近车站等重点区域增加巡检力量。此外,分局警犬大队每天出动30条警犬到枢纽车站配合开展安检工作,在一般巡检的基础上叠加警犬安检,进一步增强了威慑作用。截至目前,共查处携带危险品案件2000余起,收缴危险品6000余件,平均每月查处近400起。

《通告》发布以来,共有2000余人次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轨道交通区域,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有近20人次因携带危险品数量较大、情节较重,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典型案例

本月7日8时,一名年轻男子携带一瓶印有 脉动 字样的饮料瓶,其中灌装600毫升汽油,还有一罐118毫升的ZIPPO牌煤油进入轨道四号线宜山路站乘车,在站厅被该站安检保安查获。现该男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其携带的汽油、煤油予以收缴。9日,一名中年男子在一号线莘庄站乘坐轨道交通时,其携带的一个编织袋内有一个装有2公斤汽油的喷灯,被值勤保安和工作人员查获。分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7天、没收危险品的处罚决定。14日清晨,民警在三号线江湾镇站查获一名携带一氧气钢瓶和一煤气钢瓶、二瓶制冷剂及一罐打火机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进站乘车男子。该男子被处行政拘留5日。

警方提示

1、公共交通安全需要全体市民和乘客的自觉维护。广大市民和乘客须自觉遵守有关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切勿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乘客对司售人员提出的检查要求应给予配合,如果拒绝接受检查,司售人员有权阻止其上车,并在必要时通知警方。

3、乘客在非紧急情况下切勿擅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安全设施,若发现此类情况请及时劝阻并向公交司售人员反映。

4、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擅自挪用、偷盗公交车厢内安全设施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沪府发〔2009〕5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游观光车、商场免费班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施行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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