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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崔永元爆料范冰冰涉税案最新进展国家税务总局查恭硕良

发布时间:2020-10-18 15:05:12 阅读: 来源:消毒机厂家

记者 严丽梅

连日来,知名主持人崔永元微博爆料演员范冰冰疑似以签订“大小合同”方式逃避税引发网上热议。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据悉,目前无锡市地税部门已介入调查。

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的税务律师表示,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税,首先要确定其是否为本次爆料交易的纳税责任主体。

曝演员签“阴阳合同”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中发出一组薪酬合同照片,合同显示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其中关于“酬金及支付方式”的合同内容显示与范冰冰有关。

5月29日,崔永元再发微博称,有演员签“一小一大双合同”,小合同千万酬劳,而大合同则有5000万。崔永元此举被认为是影射范冰冰。

“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随后,崔永元接连在微博上发布多张部分内容被涂抹的合同扫描件,内容涉及甲方支付乙方艺人出演影片的酬金及支付方式等。

6月2日的微博中,崔永元再表示:“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

5月29日下午,范冰冰工作室发表声明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已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无锡地税已介入调查

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6月3日,江苏省地税局也在其官网上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在获知税务部门已介入调查取证后,崔永元在回应记者时说:“这是个好事!”他表示,如果税务部门和他联系的话,他会告诉税务部门怎么查,并且会“一查一个准”。

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3日晚回应称,范冰冰从未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接下来,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以解公众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在6月3日还表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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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避税“套路”多

在当下明星片酬畸高的大环境下,各类避税、逃税手段层出不穷。

比如,在崔永元爆出的1000万合同中,明确点出明星的酬金为“现金税后款”。而合同约定分三次付款,能在一定程度上避税。

还有媒体报道称,很多明星个人工作室一般走个体工商户纳税通道,税率可以从个人所得税最高档的45%降至35%。还有明星公司、工作室将注册选择在税收有优惠的地区如新疆霍尔果斯、浙江东阳等地等。

事实上,针对崔永元此次揭开的“行业内幕”,有关部门早有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明确提出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并且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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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详解 “涉税门”事件

6月3日,长期从事税务案件法律事务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淼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了此次“崔永元炮轰范冰冰”中公众最关心的几个涉税问题。石淼介绍,从目前已知的信息看,本案尚处于事实的初步调查核实阶段,税务机关并未作为涉嫌偷税案件进行正式立案。

关键看纳税责任主体

如果崔永元曝光的情况属实,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税?

石淼认为,确定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税,首先要确定其是否是崔永元本次爆料交易的纳税责任主体。当年“刘晓庆税案”中,因为法律责任主体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个人,因此刘晓庆最终得以免于牢狱之灾。

石淼指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信息看,在江苏无锡,与范冰冰密切相关的从事演艺经营的经济主体有两家:一家是其本人投资成立的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一家是其担任法人代表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范冰冰工作室)。因此,在具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如果是其本人工作室作为签订主体并且实际收取劳务报酬的,鉴于目前个人独资企业是对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范冰冰本人将直接成为纳税责任主体,此情形下,范冰冰未来面临着偷税定性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风险;二、如果是范冰冰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并实际收取报酬的,那么,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及责任主体应当是该有限责任公司,范冰冰作为法人代表并不需要对公司的偷漏税行为直接承担税法上的行政责任。

如初犯则只需补缴

“如果未来范冰冰或者其投资公司被有关单位定性为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那么,范冰冰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法人代表最终是否实际承担责任,要看个案具体情况)。但鉴于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名及其构成要件作了修改,即使有关责任主体此后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只要其在税务机关处理后按期补缴税款、罚款的,并且在五年内没有因为偷税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税务机关二次处罚的,范冰冰本人及其公司未来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并不大。”石淼分析。

但如果在五年内因为偷税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税务机关二次处罚的,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负转嫁”不违法

此外,此事中,“税负转嫁”也引起广泛关注——在崔永元微博发布的合同中,制片方要付给演员的部分酬劳是“税后”,也就是把税负转嫁给制片方。

对此,石淼表示,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此类税负约定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约定,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法律上也是认可的。但纳税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关于税款实际负担主体的民事约定并不能实现法定纳税义务的转移,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当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后可能依据该民事约定向对方主张索还已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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