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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没转账记录女子143万借款讨不回一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0:59:53 阅读: 来源:消毒机厂家

只有借条没转账记录 女子143万元"借款"讨不回一分钱

持有一张143万元的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近日,“债权人”赵女士起诉追讨143万元“借款”,却被法院判败诉。

只有借条 没有转账记录

“他欠了我143万元,必须还钱!”赵女士起诉说,被告刘老板找她借了143万元现金,却拒不还钱。

“我根本就没有拿到那143万元!”被告刘老板说,他之前确实曾和赵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刘老板以自有房产为抵押,向赵女士借款,以偿还银行贷款。

在合同中,赵女士承诺当日就通过银行转账143万元到刘老板指定账户。而刘老板则承诺,要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

但事后,刘老板说,事实上他指定的账户后来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可赵女士却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刘老板又要求现金支付,因此,她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刘老板,刘老板还再出具了借条。

起诉讨债 最终被判败诉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女士的“讨债”诉求。

法官说,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合同还约定,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可赵女士却说后来直接通过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完当日,双方就改变借款出借方式,这不合常理。

而且,上百万元大额借款,不用转账,却以现金给付,也与常理不符。另外,借条中并未载明借得现金,因借条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合同的相一致,这更有可能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出具的借条。

可是,庭审时,赵女士又说借款合同丢了,只剩下了借条。这一“丢失”,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认借款合同与借条是否在同一时间签订。

因此,在赵女士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3万元借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现象调查:

没有转账记录多张借条无效

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特别是在借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多数“债主”都无法讨回借款。

导报记者从厦门各区法院了解到,最近法院受理并判决了多起借贷纠纷,通常是“债主”被判败诉。

比如,不久前,债主小吕起诉追讨95万元“借款”,思明区法院受理后发现,这笔大额“借款”的被告,是一对正在闹离婚的夫妻。“巧合”的是,债主小吕和被告老吕是多年的好友及老乡,更巧的是,就在债主小吕起诉讨债的前一天,老吕的妻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分财产。因此,老吕妻子认为,这是老吕和小吕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债主小吕说,老吕向他举债95万元,这笔钱应该属于老吕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小吕声称自己向老吕提供借款,均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是,他既没有转账记录,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吕追讨95万元的诉求。

法官说法

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

法官说,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

通常,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在债主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持巨额借条起诉讨债,就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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